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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耀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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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耀偉 律師

程耀偉 律師

【概要描述】

  • 分類:合伙人
  • 作者:
  • 來源:
  • 發(fā)布時間:2020-11-09
  • 訪問量:0
詳情

程耀偉 律師

 

職位: 合伙人

郵箱:1737527281@qq.com

地點:南寧 

電話:0771-5516950

教育背景:

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本科學歷

工作經(jīng)歷:

1991年7月至2003年2月在梧州市萬秀區(qū)人民法院刑庭任書記員、刑事法官職務;

2003年2月至2007年10月在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任刑事法官職務,其中在2006年3月至2007年10月份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任刑事法官掛職辦案;

2007年10月至2015年11月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任刑事法官,其中2009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任刑事法官掛職辦案。

2015年12月至今在廣西廣合律師事務所任合伙人。

相關資質(zhì):

2005年9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yè)資格A證;

2017年5月26日獲得律師資格

專業(yè)領域:

刑事辯護、民商事法律糾紛等

主要業(yè)績:

程耀偉律師曾經(jīng)是一名經(jīng)歷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級法院的刑事法官,多次承辦各類疑難復雜的大案、要案,在刑事專業(yè)方面有著將近20年的審判實踐經(jīng)驗。

程耀偉律師在多個重大案件中擔任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重要辯護意見,取得良好辯護效果,更好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中,某法院執(zhí)行局原局長涉嫌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余某涉嫌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和韓某涉嫌挪用資金罪這三個案件,檢察院均作出不起訴決定。

1991年從大學畢業(yè)分配到基層法院工作,1993年在刑庭任書記員,1996年任刑事法官,歷任基層法院刑事法官、中級法院刑事法官及廣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其中2009年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掛職辦案,在任法官期間,曾主辦了在全國造成重大影響并驚動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及中央政法委的“北海案”(裵某某等5人故意傷害案及律師楊某某等人和證人楊某某等人的偽證案)。2015年從廣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辭職到廣西廣合律師事務所任實習律師,現(xiàn)為廣西廣合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專職律師(專門從事刑辯業(yè)務)。

在從事律師職業(yè)期間,至今專職代理了約150多件刑事案件,其中無罪案件有:

(1)2018年民營企業(yè)家韓某某父子二人涉嫌挪用資金罪二審無罪案件;

(2)2019年盧某某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一審無罪案;

(3)2020年某基層法院執(zhí)行局局長鄺某某玩忽職守一審無罪案;

(4)2021年某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的文某某等三人販賣17公斤多毒品海洛因一審無罪案;2021年張某某敲詐勒索一審無罪案。

不捕或者不起訴的案件:李某某合同詐騙不予批捕案(37天不批捕),2019年劉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起訴案,等等。

有效辯護案件有:

(1)2018年莫某某單位受賄罪一審判處其實際被羈押的期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案件;

(2)2018年4月某個體老板許某某向醫(yī)院領導行賄213萬元,二審判決從有期徒刑五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四年案件;

(3)2018年個體工商戶蘇某某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案件;

(4)2018年某檢察院起訴的海關干部李某等二人共同受賄138萬元(其中李某分得73.32萬元)及李某個人單獨收受賄賂25萬元,一審改判李某共同受賄92萬元(李某分得9萬元),單獨受賄27萬元,李某共計獲得贓款36萬元,并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5)2018年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局長曾某某受賄案,一審判決將起訴書指控曾某某受賄49萬元改為認定其受賄35萬元并對曾某某判處起點刑有期徒刑三年;

(6)2019年8月某市市政局局長黃某某受賄案,二審法院從有期徒刑五年改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案件;

(7)2021年某檢察院起訴的譚某等二人集資詐騙案一審改為輕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

(8)2021年某海關移送的許某伙同他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偷逃稅款1600多萬元)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走私凍品3000多噸)案件,一審判決認定許某僅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參與走私凍品500多噸),對許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

(9)2022年4月某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的劉某某涉嫌詐騙罪(詐騙金額3500多萬元)案件,一審法院改判為虛假訴訟罪并對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

(10)2022年張某等十多人開設賭場案,一審判決對張某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11)2023年黎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二審法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裁定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案件;

(12)2023年12月某檢察院起訴的交警張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案件一審判處張某某所犯的兩罪均免予刑事處罰;

(13)2020年公安以涉黑涉惡偵查的民營企業(yè)家程某某等九人涉嫌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高利轉(zhuǎn)借罪案件(審查起訴階段釋放了其中五人),一審法院于2023年8月僅判決程某某犯高利轉(zhuǎn)貸罪并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14)2022年二審法院審理的余某某挪用資金1.2億多元,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二審審理期間辯護人作無罪辯護,余某某于2023年1月從被羈押狀態(tài)獲取保候?qū)彶⒂枰葬尫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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